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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圍親友或多或少看過,我討論外勞議題那種激動的樣子。

很少職業如醫師擁有這麼多社會權力,不只能分配醫療資源(每一張處方都是一份醫療資源分配的結果),還具備家庭外勞申請的裁量權。依據勞委會規定,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請得由合格醫院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,證明受監護人(病人)需全日24小時照護才可提出申請【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12-1條】。

全日24小時照護?!這幾個字蘊含弔詭之處。

誰可以24小時工作不休息?如果病人嚴重到需要一個人力24小時隨時清醒提供照護,那麼他該待的地方就是醫院裡的加護病房,而不是請一個家庭外勞沒日沒夜無人替換的貼身照顧。

我昨天問男主人:「如果要你到一個陌生國家,進入一個陌生家庭,每天住在那裡隨時供人差遣,還可能不能外出或放假,你願意嗎?」

這個問題拿去問所有家庭外勞的雇主,可能沒幾個願意。

所以各位醫師,當你簽下那張診斷證明書,就等於送一個人到陌生家庭過那樣的生活,這樣說不是要增加你們的心理壓力,只是略微描述那張紙背後的社會脈絡。

需要照顧的病人或承受照護負荷的家屬可不可憐?可憐!不過這是兩回事。

政府把應該承擔的長期照護責任,推給民眾自費聘用家庭外勞減輕照護壓力,是卸責!我們本來可以擁有完整健全的照護體系,結果卻被一個便宜行事的粗糙政策取代,這樣對嗎?

如果病人中風不良於行,但經過短期復健就可恢復生活功能,那麼經過規劃設計的中繼病房,可能比家庭外勞所提供的照護,更好、更完整、也更專業。

身體機能永久受損意識卻清楚的身心障礙者,需要的也不只是有人在家照顧生活起居,他需要政府為其興建可近性高的公共設施,立法或鼓勵民間投入相關設計,增加他們跟社會互動的機會,而不是用隱形的社會限制把他們隔絕在外。

因家人失能而自由備受限制的家屬,政府要作的是想盡辦法增加社區照護,提供如托兒所般的托養服務,讓家屬有喘息機會,而不是用一個人的自由換另一個人的桎梏。

也許我說的太過理想不切實際,也許很多資源早已存在只是欠缺整合,也許台灣人對便宜人力已經上癮無法取代,但沒有人對現狀不滿就不會有改變。

這篇的說話對象本來是醫師,寫到最後又忍不住對政府作起大夢。

醫師在開立外勞申請的診斷證明書時,常因不清楚法規條文而不知如何裁量,在這裡提供勞委會職訓局的《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.doc》,裡面有除了巴氏量表分數標準外,還有其他符合申請資格的特定病症種類(註)。

至於以人情攻勢要求開立證明的家屬,你的行為會害醫師觸犯刑法216條的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,所以請不要勉強醫師符合您的期望。

註:這份診斷證明書內容跟仲介提供的版本稍有出入,還沒確定哪個版本才是最新的,上面那個連結確定是最新版本,6/18晚上10:20修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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